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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可晶🍘: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在 2010/4/29 10:32:19 发布

談鄭臧公之孫鼎銘中的“虞”

 

鄔可晶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  

 

《考古》1991年第9期發表了湖北襄陽團山東周墓的發掘報告🦸‍♂️。一號墓隨葬器物有鼎,整理者釋寫其鼎蓋銘文為🎂:[1]

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作鑄彝以為父母。其于下都曰:“烏呼,哀哉𓀆!剌弔剌夫人,萬世用之。”

第二十字腹銘原拓作 “”(蓋銘此字不清)。春秋時期甚六之妻夫申鼎的“”字作“”(《近出殷周金文集錄》2.354🤸🏿‍♂️、《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877頁),與此最近。黃錫全、李祖才先生曾對鼎銘作過考釋🫃。[2]此文後收入黃錫全先生的論文集《古文字論叢》和《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所附蓋銘拓片較為清晰,其字作 “”🫱🏼。[3]整理者釋為“”是很正確的。《考釋》對“”字提出了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余剌之”作一句讀👥👰🏿,“”係作器者之名;一種認為“‘’讀作吾,屬下讀,意也可通”👩🏿‍✈️,作者傾向于前一種意見。[4] ”讀為“吾”於音可通,但一銘之中同時出現“吾”、“余”二詞,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以 “吾”為第一人稱領格,以“余”為第一人稱主格。如鎛既說“保(吾)兄弟”👩‍🔬、“保(吾)子姓”,又說“余彌心畏忌🙌🏿,余四事是以🧑‍🦯,余為大攻厄、大史✝️、大徒🫖、大宰……”(《集成》1.271)👱🏼;中山王鼎既說“(吾)先考成王早棄群臣”、“唯(吾)老賈是克行之”、“(吾)先祖王”🕟、“今(吾)老賈親率三軍之衆”,又說“今余方壯👇🏿,知天若否”(《集成》5.2840)等,判然有別。唯欒書缶是個例外👸🏽😘,其銘云“余畜孫書也”、 “(吾)以祈眉壽”(《集成》16.10008),這裏的“余”和“吾”都是第一人稱主格,似對鼎銘“”屬下讀為“吾”之說有利。不過,在“作某器”或“鑄作某器”一類話之前🧜🏻‍♀️,若出現主語🚣🏿,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只有“作器者名”、“自”或“作器者名 +自”(當然這裏的“自”也可以看作是修飾動詞“作”的副詞)三種情況,從無“吾作某器”這樣的說法。[5]所以🙍,將鼎銘讀成“(吾)作鑄彝”實際上是不符合金文的表達習慣的🤾🏼‍♀️。此後考釋或引用鼎銘的文章,也大都採用將 “”連上讀的斷句法,[6] 說明“”讀為“吾”之說已不被人所相信🧝🏿。

以“”為作器者之名並屬上讀的意見似乎占了上風,有的金文著錄書甚至將“ 鄭臧公之孫鼎”改稱為“鼎”💂🏿‍♀️🟠。[7] 《考釋》認為“”係作器者名,主要根據甚六鐘的類似說法🚴🏽‍♂️。為便於說明問題👩🏻‍🦳,我們把甚六鐘銘文多引一些(釋文儘量用寬式)🍷:[8]

1)唯王正月初吉丁亥📎,舒王之孫、尋楚 之子甚六👩🏼‍🍼😛,擇厥吉金,作鑄龢鐘,以享于我先祖。……

與此相類的說法還見於以下諸辭🦷:

2)唯王正月初吉丁亥🧀,攻敔仲冬 *(👱🏼‍♀️?)之外孫🤷🏻、坪之子臧孫,擇厥吉金,自作龢鐘 ……(臧孫鐘,《集成》1.93—101

3)唯王五月初吉丁亥,齊辟鮑叔之孫、 仲之子,作子仲姜寶鎛……(鎛,《集成》1.271

4)……王之孫、囂仲之子伯剌,用其良金,自作其元戈➜。(囂仲之子伯剌戈,《集成》17.11400

5君之孫🩸、利之元子次□,擇其吉金,自作卝缶…(次□缶,《文物》 1989年第12期第54頁圖二、《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876頁)

6)唯正月初吉丁亥,余□氒于之孫💂🏽‍♀️、童(鐘)麗(離)公之季子康👩‍❤️‍👩,擇其吉金……(劉信芳《安徽鳳陽縣卞莊一號墓出土鎛鐘銘文初探》[9]

上舉辭例中的“某某之孫、某某之子”顯然是作器者名的同位語💱,“某某之孫、某某之子+作器者名”整個名詞短語作後面“擇厥吉金 ”或“自作某器”一類話的主語。從語法角度看,作器者名之後的逗號完全可以取消🎴💂。   

鼎銘的“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作鑄彝以為父母”則與此不同。“余”和“鄭臧公之孫”、“剌之[10]”分別構成陳述與被陳述的關係,因而是兩個獨立的主謂句🧍‍♀️。這種主謂之間無關係詞的判斷句🧛🏻,[11]跟上舉(1)~(6)中的名詞短語的語法結構並不相同🤸🏿‍♀️,《考釋》拿後者以證明前者的 “”係作器者名➕,是不夠妥當的🪈。

雖然從語法角度看🚵🏼‍♀️,“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的講法並無不合理之處;[12] 但跟同墓所出的兩件缶銘對比🪓,“”作為人名屬上讀的意見就有必要重新考慮了。

缶銘與鼎銘所說為同一件事,遣詞造句頗多近同之處🐟,可相互參校❣️。現將整理者所作釋文轉錄於此:[13]

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擇鑄彝🟫,以為父母🎻。其正仲月(™️?)己亥(?)升剌之器,為之若(?)缶。其獻下都曰🔳𓀚:“烏呼👩🏼‍🎤👘,哀哉!剌□□□永□用(?)享。”

缶銘雖然把作器時日放在中間講(“仲月己亥”就是“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但跟鼎銘相比🍱,在記事表述上不僅沒有簡省,相反還多出“升剌之器,為之若(✊🏼?)缶”等句。因此,“余剌之子”後沒有出現作器者名,恐怕不會是省略所致👨🏽‍🚀。

值得注意的是🎅,缶銘在“鑄 彝”之前出現了“擇”字。此字頸銘原拓作“”👨‍🎓,雖不甚清晰,但从“睪”从“廾”的結構還是看得出來的🥦。“睪”所从的“羍”,最上一層的“”尚依稀可辨💅。“廾”的寫法跟次□缶“擇”作“”相近🏸,此形之“廾”在戰國文字中較為多見。[14]整理者釋此字為“擇”可信。“擇鑄彝”大概是“擇厥(或其)吉金🎙,鑄彝”(參看其次句鑃“其次擇其吉金👳🏻‍♀️,鑄句鑃”(《集成》2.421422))、“擇厥(或其)吉金,用鑄彝”(參看邾公華鐘“邾公華擇厥吉金❇️,玄鏐赤鋁,用鑄厥龢鐘”(《集成》1.245)🙇、曾子斿鼎“曾子斿擇其吉金,用鑄 彝”(《集成》5.2757)、許子[15] 簠“許子妝擇其吉金📁✉️,用鑄其簠”(《集成》9.4616))或“擇厥(或其)吉金🫀,以鑄彝”(參看庚壺“庚擇其吉金,以鑄其媵壺”(《集成》15.9733))的縮略說法。據此,鼎銘“作鑄彝”前也應該有一“擇”字,“擇作鑄彝”可以看作“擇厥(或其)吉金,作鑄彝”(參看甚六之妻夫申鼎“擇厥吉金,作鑄飤鼎”(《近出殷周金文集錄》2.354))、“擇厥(或其)吉金,用作鑄彝”(參看叔弓鐘“選擇吉金鈇鎬錛鋁,用作鑄其寶鎛”(《集成》 1.285))🙆🏻、“擇厥(或其)吉金,以作鑄彝”(參看欒書缶“擇其吉金,以作鑄缶”(《集成》16.10008))或“擇厥(或其)吉金↕️,自作鑄彝”(參看者尚余卑盤“……擇其吉金🔢,自作鑄其盤”(《集成》 16.10165))的縮略說法😾。楚王酓鼎(《集成》5.27942795)有“(煎)鑄喬鼎”之語🏋🏻‍♀️,就是“銷熔兵器,改鑄為鼎盤”的意思🧭。[16](煎)鑄”的說法與“擇鑄”、“(虞)作鑄”相類,可資比較🍑。

”和“虞”上古都是疑母魚部字。《說文·虍部》謂“虞”从“吳”聲🤾🏽‍♀️, “”及从“”从“攴”之字在吳越文字資料中常讀為“句吳”之“吳”。[17]”在其他古文字資料中還常讀為“吾”,如前面引過的鎛👷🏻‍♂️、欒書缶、中山王鼎中的“吾”就寫作“”🦃,而古書中“吳”通“吾”🏌️、“虞”通“吾”之例甚多👩‍👦📇。[18]”沒有問題可以讀為“虞”🤳🏼。吳王夫差盉云↪️:“吳王夫差吳吉金鑄女子之器。”李家浩先生據《廣雅·釋詁一》“虞,擇也”之訓🛟,將“吳”讀為“虞”👨‍👨‍👧‍👦,解釋為“擇”,與他器言“擇其吉金”或“擇吉金”相應。[19]這一意見是完全正確的🔴🚣🏽‍♂️。鼎銘的“虞”也當訓“擇”,“(虞)作鑄彝”就是“擇作鑄彝”的意思。這樣一來🍦,跟缶銘的“擇鑄彝”在行文上便十分契合🙋。[20]

說到這裏也許有人會問📏,缶銘 “擇鑄彝”兩個動詞連用,構成四字句,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按照上文的解釋,鼎銘的“(虞)作鑄彝”就成了三個動詞連用,似乎不如“”屬上讀、“作鑄彝”四字為句來得順適。其實🥍👨‍❤️‍💋‍👨,金文中類似於“虞作鑄”這樣幾件事並說的三個動詞連用之例也是有的,如🏇🏽:

7率有司師氏奔追襲戎于棫林👮🏽‍♂️。(簋,《集成》8.4322

8)顜(斠)[21]履付裘衛林裏。(九年衛鼎,《集成》5.2831

這一點不能成為否定 “”屬下讀為“虞”、訓為“擇”的理由。

把鼎銘重新斷讀為“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虞)作鑄彝,以為父母”之後🔈,作器者自述身世的兩句話與金文中的有關說法也能相合。下面舉一些例子來看:

9)於虖敬哉,余義楚之良臣,而 之字父🤹🏻‍♂️,余贎(賴?)兒得吉金鎛鋁👨‍⚕️,以鑄龢鐘……(僕兒鐘[22]🏨,《集成》1.183—185

10)唯王正月初吉丁亥🥨,郘曰:余畢公之孫🚵🏻‍♀️,郘伯之子🔎,余頡(詰)(詘)[23] 事君……(郘鐘🆘,《集成》1.225—237

11余呂王之孫,楚成王之盟僕,男子之埶(臬)。(鐘,《近出殷周金文集錄》1.51— 59[24]

我們知道,幾個並列分句的主語如果一致,就可以省略。所以反過來說,“余義楚之良臣,而之字父”相當於“余義楚之良臣,余之字父”🧑🏽‍💼,“余畢公之孫✳️,郘伯之子”相當於“余畢公之孫,余郘伯之子 ”👩‍🦽‍➡️,“余呂王之孫,楚成王之盟僕🫸🏼,男子之埶(臬)”相當於“余呂王之孫⛵️,余楚成王之盟僕🤕🧑🏽‍🌾,余男子之埶(臬)”🚬,這就跟鼎銘“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的情況一致了。“義楚之良臣”和“之字父”、“畢公之孫”和“郘伯之子”、“呂王之孫”和“楚成王之盟僕”和“男子之埶(臬)”♦︎,都是句式結構相同或相近的相對為文👬,“鄭臧公之孫”和“剌之子”正與此同例。

巢鎛銘文說❓⏸:“唯王正月初吉庚午,*巢曰: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擇厥吉金🧘🏼‍♀️,自作龢鐘……”(《考古》1999年第11期、《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888頁)“攻王”即“攻(句)敔(吳)王”⛲️🏋🏽,“詨”疑即吳王僚;[25]“余攻王之玄孫📤,余詨子”猶言“余攻敔王之玄孫,余僚之子”🦣。鎛銘這兩句話的用途和語法結構與鼎銘“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的說法完全一致,可以互證。

按照上文的理解,試為銘文重新標點🫥,不難發現🫦,其實鼎銘是隔句押韻的(用“·”標出韻腳)🛏:

隹正六月,吉日隹己【之部】,余鄭臧公之孫⌨️,余剌之子【之部】,作鑄彝,以為父母【之部】🐥。其于下都曰:“烏呼哀哉【之部】!剌弔剌夫人,萬世用之【之部】。”

“己”🐢、“子”☝️🏹、“母”、“ 哉”、“之”均為之部字,正在韻腳。“”若屬上句讀🟢,則須出現在韻腳的位置上。但“”是魚部字🥮,顯然不能與其他之部字押韻👮🏼。這一點也能說明 “”屬下讀為“虞”、訓為“擇”是很合理的。

《廣雅·釋詁一》“虞,擇也 ”之訓👰🏽,在傳世古書中似乎找不到相應的用例🍻。李家浩先生正確釋讀出吳王夫差盉中的“吳”即訓 “擇”之“虞”,填補了這一空白。[26] 以上所論若能成立,可為“虞📻,擇也”之訓在出土文獻中再添一例證。

 

本文蒙陳劍先生審閱指正🫵✍🏿,謹致謝忱!

 

附記🍼:本文曾載於《古籍研究》2009卷·上下(總第5556期)。彼刊發表時☔️,不但沒有採用作者最後投寄的修改稿(發表出來的稿子與修改稿文字有一定的出入),而且將作者的姓名誤植。現將此稿重新發表於網站,若有引用,當以此次發佈為準🫵🏻。

 



[1]襄樊市博物館《湖北襄陽團山東周墓》👨🏼‍🌾,《考古》1991年第9期第783頁。

[2]黃錫全、李祖才《鄭臧公之孫鼎銘考釋》🧑‍🦽‍➡️,《考古》1991年第9期第855858頁♟。以下簡稱“《考釋》”。

[3]黃錫全《古文字論叢》第201頁🧘🏿‍♀️🚭,(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版;黃錫全《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第170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

[4]同注2,第856頁。

[5]參看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乍、作”條,第11951246頁🧊,中華書局2001年版🏦。

[6]如董蓮池《讀銘小記》🧑🏽‍🎨,《考古與文物》1997年第4期第65頁;胡長春《金文考釋二則》,載張光裕、黃德寬主編《古文字學論稿》第275頁,安徽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又載《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第237頁🏄🏿🫓,中華書局 2008年版💃🏼;陳英傑《金文中“君”字之意義及相關問題探析》🌌🗿,載《中國文字》新第 33期⬆️,(臺北)藝文印書館2007年版🏌️‍♀️,又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網站,200842

[7]鍾柏生、陳昭容、黃銘崇、袁國華《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 869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6年版。

[8]參看曹錦炎《編鐘銘文釋議》㊙️,原載《文物》1989年第4期,收入《吳越歷史與考古論叢》第162167頁,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

[9]《紀念中國古文字研究會成立三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2008年。按:劉文指出“余□氒(厥)于”是四字人名🙅,“與余贎乘兒鐘(集成185)‘余斯于’有2字全同🔃,氒與斯有一定聯繫,是否就是同一個人⬇️,值得關注”(第40頁)。“余”不是第一人稱代詞。

[10]胡長春先生把讀為見於典籍的門子👋,意即嫡子,似可信。其說見《金文考釋二則》,張光裕、黃德寬主編《古文字學論稿》第275276頁🥅🎠,《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第237頁。

[11]參看李家浩《攻敔王姑義劍及其所反映的歷史》🙎🏼,陳昭容主編《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一輯第296297頁🔐,(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7年版。

[12]春秋時器與兵壺有余鄭大(太)子之孫與兵之語💇🏽‍♂️,可為其例。見《新收殷周青銅器銘文暨器影彙編》(二)第1319頁🕷。

[13]同注1🥷🏼,第784頁🪱。

[14]參看徐在國《古璽文字八釋》🤾🏿‍♀️,《吉林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紀念文集》第 112113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5]此字舊釋為,非是🧑🏻‍🦱🍨,其右當是“‘字之省👳🏽‍♀️。參看陳劍《說字》🏖,《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116頁🖊,線裝書局2007年版。

[16]朱德熙🧕🏿、裘錫圭:《戰國文字研究(六種)·遽馹考》,《朱德熙古文字論集》第 49頁🆎🫙,中華書局 1995年版。

[17]施謝捷《吳越文字彙編》第121頁,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18]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吳與吾】🧖🏽、【虞與吾】條,第853854頁🏇🏻,齊魯書社 1989年版👞。

[19]李家浩《吳王夫差盉銘文》🧑‍🚒,《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6063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0]劉雨、盧岩所編《近出殷周金文集錄》的釋文也是將屬下讀的🤣🐡,見其書第二冊第218219頁,中華書局2002年版👗。由於此書一般不括注具體的讀法,我們不知道作者究竟把讀為哪個詞。

[21]戚桂宴《永盂銘殘字考釋》,《考古》1981年第5期第448頁;參看裘錫圭《西周銅器銘文中的》,《古文字論集》第365頁,中華書局1992年版。

[22]此鐘原稱余贎兒鐘🧘🏼‍♀️,改稱為僕兒鐘以及銘文 可能讀為參看董珊《重讀紹興新發現的甬鐘銘文》🏰🙇🏼,《中國文物報》20044234版。

[23]詰詘”“含有曲意奉事的意思💆‍♂️🔊。參看裘錫圭《史牆盤銘解釋》🍄,《古文字論集》第375頁。

[24]關於這幾句鐘銘的釋讀,參看李家浩《鐘銘文考釋》🧙🏻‍♂️,《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 7678頁。

[25]馮時《*巢鐘銘文考釋》,《古文字與古史新論》第417419頁😯,臺灣書房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

[26]參看劉釗《談古文字資料在古漢語研究中的重要性》🩲,《古文字考釋叢稿》第429頁,嶽麓書社2005年版👩🏻‍🚀。



本文曾載於《古籍研究》2009卷•上下(總第55—56期)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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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鄔可晶 在 2010/4/29 12:09:41 评价道:第1楼

    8)顜(斠)[21]履付裘衛林裏😪。(九年衛鼎,《集成》5.2831

    “裏”當作“里”。繁簡轉化之誤🕵🏽,甚歉!

  • 秉太一者 在 2010/4/29 13:54:12 评价道:第2楼

    關於鼎銘“文(从疒)子”的解釋,我傾向於黃錫全先生“善子、賢子”的說法,“文(从疒)”做“子”的修飾語✏️。類似用法,除了黃文提及的沇兒鐘“淑子”外,尚有“乃鹯(原字下从虫)子帥”(帥鼎)、“乃丹(从鳥)沈子”(它簋)😩、“乃沈子”(它簋、壴卣)等👩🏽‍⚖️👨🏻‍🦰。李學勤先生指出“鹯、丹、沈”都是形容詞,“鹯”讀作“亶”✋,“沈”讀作“諶”,皆訓爲誠、信(見《爾雅·釋詁》)。(詳見《綴古集》P90)

  • 秉太一者 在 2010/4/29 14:04:31 评价道🔼:第3楼

    另外🤦🏿‍♀️,此鼎銘“下都”一語🤼,頗疑其爲墓穴的隱語或代稱。

  • 淄泷 在 2010/4/29 14:06:49 评价道:第4楼

    黄以“文(从疒)子”作“善子”◼️,似难论定👨‍🦰。瞎说一下,该字从“疒”,透有“不祥”之意。从文意看🧗🙅‍♀️,多含悲意🧒,“烏呼,哀哉”一句道尽了凄凉。怀疑此字可能表示悲哀之意。《诗经 闵予小子》“闵予小子,遭家不造,嬛嬛在疚🎃。於乎皇考🥛!永世克孝”意境与此铭相近📐,瞎想一下,从疒从文之字是否与“闵”有关系。

  • 淄泷 在 2010/4/29 14:11:21 评价道👉🏻:第5楼

    秉太一者:
    另外🚰,此鼎銘“下都”一語♡💺,頗疑其爲墓穴的隱語或代稱。

    我觉得,相对墓穴🧑🏽‍🍼,“下都”是较抽象的含义🕡🧒🏽,表示“地下世界”之意。与哀成叔鼎中的“下土”含义是相近的。

    郑庄公之孙器铭是一篇重要的丧葬铭文,牵扯到“下土”等丧葬观念📩,可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黄文对鼎铭的解释,不能说是成功

    的。

     

  • 秉太一者 在 2010/4/29 14:14:58 评价道:第6楼

    淄泷兄言之有理。

    曾姬壺(原多稱“曾姬無恤壺”,此从范常喜定名)銘所謂“蒿間”當與此所指類同。

  • xinqiji 在 2010/4/30 0:20:25 评价道:第7楼

    文献工作做得比较到位🧖‍♀️,但结论尚不十分可信。

  • 沙鸥 在 2010/5/6 11:17:17 评价道:第9楼

    所谓的“文(从疒)子”可能相当于《诗·卫风·淇奥》:“有匪君子。”

  • 淄泷 在 2010/5/15 8:31:16 评价道☂️:第10楼

    刚看到李学勤先生《郑人金文两种对读》一文,最早发表在《中华国学研究》创刊号(2008年10月)上🧍🏻,现收入《通向文明之路》📸。文中对读了哀成叔器铭和郑庄公之孙器铭,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他已认为“下都”“谓地下之都,这是说器主逝世迁居地下👩🏽‍🏫,与燕下都之类人间都邑无关”,是非常正确的。但对整体文意的把握似还值得进一步讨论🧘🏽‍♀️。郑庄公之孙鼎“于下都”,李先生认为“其”“指器主父母而言”,但又将缶铭中的“其献下都”之“其”理解为“指所铸之缶”🤷🏽,实际两个“其”语法语境上并无差别👮🏼‍♂️,应当都是指代器物而非人。意思是将这些器物随墓主迁到“下都”去➛🙎🏻,也就是将这些器物随葬之意🏄🏿‍♂️。李先生认为郑庄公之孙器是器主之器🐤,我觉得它们当是器主为父母所作之随葬器物,“万世用之”是让父母在地下“万世用之”,而非“器主世传使用”🤽🏽‍♀️。这组器物是葬器而非祭器👩🏿‍🔧🚣🏻‍♂️。

    关于哀成叔器,李先生认为嘉和哀成叔是两人,后者为前者之父,似有不妥。“嘉是隹哀成叔”仍应据其他先生所言🚴🏻,理解为“嘉就是哀成叔”,这样从语法上讲更合理。李先生将“嘉”连上读,做“亦弗其?获嘉”,但先生已言铭文有韵“,‘午’🙇🏼、‘父’、‘镬’在鱼或铎部”,显然“获”也属此韵🖕🏼,嘉下读更佳。哀成叔器📧,李先生认为仍是祭器,但从文意看,应是他人以嘉(哀成叔)的名义为其所做的葬器。

    总之,郑庄公之孙器和哀成叔器都应是葬器。这些问题都涉及东周随葬器物的性质,连同所谓“行器”,值得综合起来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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