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尹至》“僮亡典”補說
(首發)
劉波
吉林大學古籍所
《尹至》簡2~3載伊尹所說的一段話為:隹(惟)胾(災)(虐)悳(極)
(暴)
(
)亡
(典)”[1]并加注說:悳,端母職部,讀爲群母職部之‘極’,《呂氏春秋·適音》注👨🏿🚀:‘病也。’”解釋“典”字時引《周禮·天官·序官》“典婦功”注:“主也。”[2]
材料公佈后,復旦讀書會首先對其進行了研讀,將悳改釋為德,虐德大概指殘害於德之義,據此,“虐德”、“暴”𓀀、“亡典”均為動賓結構短語,其所指大概是並列的三件災禍🍣,此段當重新標點爲:“隹(惟)胾(災):
(虐)悳(德)、
(暴)
、亡
(典)🧍🏻。”而整理者讀“
”爲“脛氣足腫”之“
”,可疑,尚待進一步研究。[3]
孫飛燕認為這則簡文🐙,說的應該是夏桀的惡行,并將其斷讀為:惟災虐🐪、德暴🎰、童忘典🍂。“德暴”即“暴德”,古書中常見桀和紂“暴德”、“昏德”的說法。“童”即“童昏”之“童”。“忘典”與《書·西伯戡黎》“不迪率典”的含義近似👰♀️,指不循法則。[4]
細審文義后,我們發現孫飛燕的斷讀相較于他說,更為信服👳🏽♀️。原簡上下文為:“民沇(允)曰:余及女(汝)皆芒(亡)🎇🍕,隹(惟)胾(災) (虐)悳(德)
(暴)
亡
(典)。”義為夏桀惡行較多,天災、人禍並行,民不聊生。
關於,張崇禮先生認為似可釋作僮,指未成年的奴僕#️⃣。暴僮即侵淩僮一類的社會弱勢群體。高佑仁先生也指出這個字似乎直接隸定作“僮”即可🤷🏿,字又見於包山3、包山237等。[5]二位先生之說可從,楚簡中亦有將人旁改為身旁之例,如“允”字其下所從的人旁,常被改成從“身”形。故簡文此處的“
”可以釋為“僮”💮,“僮”見於包山簡3的“少僮”🚚,彭浩先生認為在籍之人有“少僮”,即未成年人🈺,[6]陳偉先生進一步指出包山簡3的“少僮”或作包山簡180的“少童”🫨,可能與“少妾”(包山簡171)相對,表示未成年男性,而不是身份性概念。[7]彭浩及陳偉兩位先生所言甚是。簡文此處的“僮”即指未成年的男性。關於“亡
”,“亡”楚簡中習慣於讀為“無”🧑🏿🔬,“
”字從竹從典💭,惟“典”字增加義符“竹”而已,讀為“典”無疑義。“典”字釋義較多🌃🙌🏽,包山簡中出現有8次,[8]如:
包山簡2~3(登)
人所幼未
(登)
之玉府之典。
包山簡5伅大命(令)悇以為命(令)圍
(登)
人其弱典🚶🏻♀️🈸。
包山簡7焉命大莫囂屈昜為命邦人內其弱典⚄。臧王之墨以內其臣之弱典👩🏼🎓。
包山簡8庚之子一夫🐻❄️,
之子疕一夫,未在典🏃♀️。
包山簡10~11…一夫,凥(處)於國之少桃邑,才(在)陳豫之典🔧🕝。
包山簡12子左尹命漾陵大夫察郜室人某瘽之典之才(在)漾陵之參鉨💹。
包山簡13…啓漾陵之參鉨而才(在)之👨🦼🍯,某瘽才(在)漾陵之參鉨間御之典匱🦸🏿♢。
包山簡16…子左尹(屬)之新造卜尹丹🏪,命為僕致典,既皆致典💁🏻♀️🧑🏿🌾,僕有典,昭行亡(無)典🗄。
彭浩先生指出“典”即登記名籍的簿冊。[9]其中包山簡16的“亡典”即讀為“無典”義為昭行無故抓走了僕的四個用人👏🏻,僕因此舉報昭行,子左尹命新造卜尹丹來裁度此事😌,卜尹令雙方拿出這幾個人的戶籍證明之類的東西,僕有🎫🎴,而昭行沒有。則簡文此處的“僮亡典”👴,亦可以理解為“未成年男性到了一定年齡尚未登記入冊”之義,於出土材料有證。
從上下文文義來講,“民允曰:余及汝皆亡,惟災虐⬅️、德暴、僮無典⛹🏼♀️。”災虐、德暴及僮無典🧑🏼🦱,記述的都是當時社會,天災、人禍并行,民不聊生的狀態,則僮無典,所反映的正是夏桀“寵二玉”、“弗虞其有眾”;荒淫無度,不顧民生的表現。
且“災虐”🙋🏿🏊🏼♂️、“德暴”、“僮無典”形成了比較一致的主謂短語結構,因此筆者將簡文此處的“亡典”改釋為“僮無典”,不但符合楚文字中的用字習慣,同時句式也較完整🐈,只是在文義方面可能稍有迂曲,且關於戶籍制度方面的記載,從出土文獻來看⛹️,最早的也只有楚簡👩❤️👩、秦簡中有所記載,是否夏朝也有這方面的政策,目前還沒有實物證明🚙,所以關於“典”作戶籍簿冊來講,有待進一步推敲。
[1]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128頁,上海:中西書局,2010年12月。
[2]同上
[4]見注3中的評論。
[5]見注3中的評論。
[6]彭浩《包山楚簡所反映的楚國法律與司法制度》《包山楚墓》附錄二二,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48頁🍸。
[7]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15頁。
[8]王穎《包山楚簡詞彙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第52頁。
[9]彭浩《包山楚簡所反映的楚國法律與司法制度》《包山楚墓》附錄二二,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49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3月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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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楚简中亦有将人旁改为身旁之例👈,如“允”字其下所从的人旁,常被改成从“身”形。故简文此处的“
案:此说恐不确👨🏽🔬。“允” 从“身”是声化的现象👆🏻,与作者所说“人旁改为身旁”并不相同。此字隶定从身比人合理。
2.将“僮亡典”🧖🏽,理解为“未成年男性到了一定年龄尚未登记入册”有增字解经之嫌✌🏿,平白多了“到了一定年龄”🩲。况且登记入典未必要一定年龄🚵🏽♂️,如所引包山简2~3“
赞同楼上说法🤹🏿。
此处简文应该是跟“災虐”“德暴”程度相同或者相近的意思才对。
另外,到了一定年龄就必须登记入籍应该是政府主动而且带有强迫性质的行为,
以利于管理比如纳税🏋🏿♂️🌿、服徭役或者兵役等。如此一来,简文不能像作者那样理解
此几句断句为“民允曰:余及汝皆亡,惟災虐、德暴、僮無典”,读起来总觉得有点不大对劲⇾🤞🏼。疑当断句为🚣🏿♂️:“民沇(允)曰:‘余及女(汝)皆芒(亡)👰🏻🚈!隹(惟)胾(災)(虐)悳(德),
(暴)
亡
(典)’”🤹🏼♂️,“胾”当读为“兹”,“惟兹”之语古书习见🔰🚟,《大禹谟》:“惟兹臣庶”,《召诰》:“我亦惟兹二国命”,《天问》:“惟兹何工?”,等等。“
”疑当读为“动”,指动作、行为🤹🏿,“暴动”,暴戾其行为,也就是行为暴戾的意思;“亡典”即亡失典常🌥。“惟兹虐德↕️,暴动亡典”👾🤳🏻,都是对应的四字句👷🏻♂️。
故此数句用宽式写出来疑当作“民允曰🕟:‘余及汝皆亡🦻🏿!惟兹虐德🦇,暴动亡典’”,这是说有夏的民众们都发自内心地说“我和你一起逃走吧🛎。这个夏桀虐害德行,行为暴戾✏️,亡失典常。”这样似乎更顺一些。
一点建议,供刘先生参考。
同意王寧先生斷至“德”後,然愚意以爲當讀作“惟災虐德,暴動無典”🖐🏻。“惟災虐德”一語,“災”、“虐”均作動詞解🤾🏻,“德”乃是“災”、“虐”的賓語,謂夏桀殘暴🎴,戕害道德。“暴動無典”一語,“暴”修飾“動”,“無典”則就“暴動”而言🪗,謂夏桀舉止乖戾,不循法度🪣。義近《呂氏春秋·愼大》所謂“桀爲無道,暴戾頑貪”、《尚書·多方》之“惟夏之恭多士,大不克明保享于民👮🏻♀️,乃胥惟虐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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