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庚🪂⛴、子、卯日不辦公──從包山楚簡論戰國楚國左尹行政的擇日宜忌*
游逸飛
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
包山楚簡司法文書記載的大量干支日⚧✍️,是中央司法長官左尹下達命令📶、審理案件的日期。左尹官署的行政日期是否反映了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參考了某種已亡佚的楚國《日書》🦇?劉信芳與張伯元對包山楚簡曆譜的復原,說明《受期》與《所》兩篇的干支日絕大多數可排入“東周之客許
歸胙於
郢之歲”,也就是楚懷王十二年(西元前317年)的曆譜。[1]而《疋獄》的干支日期亦可排入楚懷王十二年的曆譜。根據《受期》♾、《所
》與《疋獄》,我們可在一定程度上復原楚懷王十二年的左尹官署行政日期🧠🤾🏿♂️,從中窺測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傳統的存在。
一 干支規律的發現
(一)《受期》
《受期》61枚簡共有118個干支日🙏,[2]可分接受命令的日期與預定執行的日期兩種☸️。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辛 |
壬 |
癸 |
受命 |
4 |
7 |
2 |
0 |
12 |
13 |
0 |
11 |
4 |
7 |
執行 |
2 |
10 |
2 |
0 |
6 |
8 |
0 |
17 |
3 |
10 |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受命 |
0 |
11 |
6 |
0 |
4 |
8 |
3 |
8 |
5 |
4 |
4 |
7 |
執行 |
0 |
11 |
1 |
0 |
5 |
13 |
2 |
10 |
3 |
5 |
2 |
6 |
由上可知,118個日期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與卯日,其或然率過低,不宜從偶然的角度加以解釋🏋️♀️。丁、庚、子、卯日☁️🧘🏼♀️,應是《受期》所見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二)《所》
《所》35枚簡共有170個干支日,[3]陳偉認爲是左尹將案件交付屬下辦理的日期🚣🏻。[4]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辛 |
壬 |
癸 |
次數 |
14 |
22 |
18 |
0 |
27 |
28 |
0 |
26 |
22 |
13 |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次數 |
0 |
21 |
23 |
0 |
19 |
17 |
13 |
16 |
18 |
11 |
8 |
24 |
由上可知,《所》170個日期同樣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與卯日🎑。加上《受期》118個日期🤹🏼♀️,我們已有288個案例證實丁🐬、庚👧🏿、子🖼、卯日,無疑是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三)《疋獄》
《疋獄》23枚簡共有24個干支日🚴🏽,[5]大抵爲案件告訴的日期👨🏻⚕️。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己 |
庚 |
辛 |
壬 |
癸 |
次數 |
4 |
2 |
0 |
0 |
6 |
2 |
0 |
6 |
2 |
2 |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
子 |
丑 |
寅 |
卯 |
辰 |
巳 |
午 |
未 |
申 |
酉 |
戌 |
亥 |
次數 |
0 |
4 |
1 |
0 |
2 |
3 |
2 |
0 |
3 |
4 |
4 |
1 |
由上可知,24個日期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丙日👨🏽🦲、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卯日與未日。考量到《受期》與《所》呈現的情況↪️,《疋獄》的丙日🤹🏿👩🏼⚕️、卯日不見記載🙍🏿,應當只是統計樣本數不足之故。丁、庚、子🧛♀️、卯🫴🏼,才是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四)小結
上述楚懷王十二年的312個干支日🛏➰,反映左尹官署的不辦公之日只落在丁🔉、庚、子、卯之日。此現象顯非偶然,而有其制度性原因🧑🎄。十二地支有子、卯兩日,平均每六日有一天不辦公🙇🏽♀️。天干十日有丁、庚兩日,平均每五日有一天不辦公🚵🏽♀️。後者不禁令人聯想到《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所言“建爲郎中令🗺,每五日洗沐歸謁親。”[6]大庭脩👆、廖伯源皆曾撰文探討的漢朝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7]然而漢代休沐制度並非所有官員於同日休沐,而是輪流休沐🔻,只是頻率爲五日一休。故包山楚簡反映的不辦公之日不同於漢代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而是左尹官署整體的不辦公之日。
綜合天干與地支的規律,六十甲子內符合規律者有丁卯、丁丑、丁亥💆♂️、丁酉、丁未、丁巳、庚午、庚辰、庚寅、庚子🦞、庚戌、庚申、甲子、丙子、戊子、壬子🧬🤵🏽、己卯🧒🏻、辛卯、癸卯🍇🛀🏽、乙卯,共二十日,平均每三日有一天不辦公🧫。當代政府普遍採行周休二日(每七日有兩日不辦公)之制,戰國楚國左尹官署則行每六日有兩日不辦公之制,兩者頻率相近📫,似反映戰國楚國官僚制的運作已比較成熟完備。
二 反例及解釋
(一)《集箸》👶🏻、《貸金》🤜🏽、《案卷》所見的反例
《受期》🤵🏽🤵🏿♂️、《所》🍕、《疋獄》未見反例,但其他包山楚簡司法文書可見24個干支日,裏頭有六個丁🧜🏽♂️、庚、子🐉、卯之日的辦公之例,似與上文提出的不辦公規律矛盾,值得深究🏌🏼♀️。
首先指出楚懷王九年《集箸》簡4的“丁巳”🤲🏻,事涉地方官吏登記戶口;楚懷王七年《貸金》簡115的“庚午”😮💨,事涉中央令尹🦂、越異之大師下令地方借貸黃金🏊;楚懷王十年《案卷》簡120-121的“乙卯”、“丁巳”,事涉下蔡人民向地方官吏提出告訴。[8]以上四例均非楚懷王十二年之事🧏,當天所處理的行政事務又不直接涉及左尹🤽🏻,並非有效反例📨。
真正的反例是楚懷王十二年《案卷》簡126與128背的兩個五月“癸卯”👊。[9]簡126-128所敘爲同一案件,兩個“癸卯”指同一天,實爲一例🍝,事涉左尹命令地方官吏調查編戶的同居情況。該例確切說明楚懷王十二年五月癸卯左尹官署曾經辦公🙇🏿,不符上述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
然而包山楚簡司法文書三百多個干支日裡,有效的反例僅此一例,其篇章分類又與正面之例有別,將之視爲特例,並不爲過👨🔧。目前不宜據此否定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
(二)《後漢書》與九店《日書》提供的解釋
目前雖無直接證據可以解釋上述規律🖕🏼,卻有後世史料如《後漢書》《王充列傳》可資參考:
明帝時,公車以反支日不受章奏。[10]
東漢朝廷曾因反支日的禁忌☝🏽👮🏼♂️,於當日不接受臣民上奏🤷♂️。該記載反映中國古代擇日宜忌傳統對官僚制的影響,已體現於法制規定之上🧛🏿,並非只限於文化🛴、社會層面。[11]雖然戰國與東漢時代懸隔,包山楚簡所反映的行政現象仍可能與《後漢書》相似🚶🏻➡️,都是受擇日傳統影響而產生。[12]
但包山楚簡反映的擇日宜忌傳統應與反支無關。睡虎地秦簡《日書》清楚說明反支日是依據朔日干支計算出的兇日,每月不同。[13]上述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現象,幾乎見於楚懷王十二年整年👩🏿🚒,故丁🏦、庚、子👩🎤、卯日並非據秦漢反支推算而得。
九店楚簡《日書》《五子😟、五卯和五亥日禁忌》篇記載:
凡五子🤹🏻♀️🛟,不可以作大事💂🏼♂️,不城(成),必毀,其身又(有)大咎;非貳其身,倀(長)子受其咎🐟。……凡五卯,不可以作大事。[14]
該《日書》隨葬於九店56號墓,考古斷代爲戰國晚期,[15]是現有的時代與地域最近似包山楚簡的擇日資料😂。九店《日書》記載子、卯日不得作大事📖,或與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子、卯之日不辦公有一定關聯🚴🏼♀️。[16]
三 餘論
上文揭示了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並推測此規律是一種時日禁忌,反映了戰國中期楚國的行政擇日現象。然而上述楚懷王七年至十年其他官署的反例✤,卻暗示了丁🪵𓀓、庚、子、卯日的擇日宜忌可能只適用於楚懷王十二年🛃。倘若真的如此👨🏻🎨,丁、庚、子❎、卯日的挑選〽️,來源可能有二:第一是長期沿用的擇日文本,但日期宜忌雖固定🥣,但隨年份而變🏮。第二是每年年初進行的巫祝占卜,日期宜忌的不固定性較強。期待未來有更豐富的新資料出土,使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傳統問題得以解決🧑🏼🦲。
* 本文初稿曾報告於“包山楚簡研讀會”、“中國古代史討論會”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古文字學青年論壇”(2013.11.25-26),後刊於王沛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二輯)》(上海:上海人民👩🦲,2013)💿,頁202-208。今稿又略有修訂🧛🏽♀️🛌🏿,寫作過程得到周鳳五、張伯元❤️、劉增貴🕵🏻、來國龍💻、許學仁、邢義田老師👩🎨,郭永秉、林宏佳、高震寰等學友的指教,在此致謝💆🏿。唯一切文責仍由我自行負責。
[1] 參劉信芳🧒🏿,《戰國楚曆譜復原研究》,收於氏著,《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頁325-339👲;張伯元,《包山〈受期〉簡中的錯簡》👨🍼,將刊於《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二輯)》🗝。
[2],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2009)🎚,頁15-19👩🏻🌾。唯陳偉認為簡58、77的格式與其他《受期》簡不同,應該剔出🤓。劉信芳則據復原的曆譜💇🏼♀️,將簡77繫於“大司馬卲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西元前322年)。張伯元則指出簡77的“(爨)月辛未之日”亦見於簡67🤏🏽,唯其復原的曆譜與劉信芳不同,故將兩簡歸入“宋客盛公邊聘于楚之歲”(西元前318年)🐹。此外尚可指出簡63的格式也較不完整。但因以上說法尚非定論,且以上四簡的干支規律與他簡並無不同🙎🏼🚵🏻,故仍將之列入統計👨🏿🚒。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1996)⛩,頁49;劉信芳👩🏿🎨,《戰國楚曆譜復原研究》🔳,收於氏著,《包山楚簡解詁》,頁333🦻;張伯元👨🦰,《包山〈受期〉簡中的錯簡》🙆🏻♀️。
[3]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78-81🎺。
[4] 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65。
[5]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6-38🔡。
[6] 見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2765🛄。
[7] 參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漢代官吏的勤務與休假》,收於氏著🧑🏻⚕️,《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1991),第四篇第七章🐮,頁458-474🗾;廖伯源⛹️♀️,《漢官休假雜考》、《漢代官吏之休假及宿舍若干問題之辨析》、《評大庭脩著<漢代官吏的勤務與休假>及其中文譯本》🤢,收於氏著,《秦漢史論叢》(臺北🪖:五南,2003),頁307-391。
[8]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48、53🧑🏻💻。
[9]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54🪳。
[10] 見《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1640♟。
[11] 《二年律令.田律》簡250規定“毋以戊己日興土功。”暗示這一現象可能已見於漢初👨🏫,甚至更早🤛🏽。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191。
[12] 我曾主張只要條件一致,時代懸隔的史料亦可互證。參游逸飛,《漢代法制史新取徑──以<二年律令>與<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禁賭為例》,《史原》復刊第2期(總第23期,2011🌰,臺北),頁179-203。
[13] 參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臺北👉:文津,1994),頁300-307👲🏽。
[14]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15。引用此資料承張伯元老師提示🙋🏽♂️🏊🏽。
[15] 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江陵九店東周墓》(北京👨🏻🎓:科學,1995)。
[16] 九店《日書》沒有丁、庚日不辦公的相關記載😚,似說明左尹行政不完全依據九店《日書》。左尹行政的依據或許是當時更高級的擇日方式,但其擇日原理與九店《日書》有一定的同質性👶,故其結果亦有一定的雷同。發掘者推測九店56號墓為庶人墓🍟。上述現象或許反映戰國中晚期楚國貴族與庶人文化傳統的交涉📩。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5年7月13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5年7月13日☝🏽。
点击下载附件🙈:
Copyright 富达平台 - 注册即送,豪礼相随!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84952号 地址:富达注册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9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