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甲骨金文的“徹”字異體——據卜辭類組差異
釋字之又一例
陳 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富达
一
殷墟黃類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多次出現一個一般釋作“”之字,其形如下。[1]
A👨🏫🧑🚒、《合集》36747
《合集》36482
B🦉、《合集》36515
《合集》36511(《甲編》2416)
《合集》36521
《合集》39423(《續》6.22.8)[2]
《輯佚》690
《合補》11240(《懷特》1871)
《合集》36548(《甲編》2700)
《合集》36507(《甲編》3659)
《合集》36966
《合集》36514(《前》2.38.2)
上舉諸形差不多都是右半从“丑”作的,與後文所論甲骨“(徹)”字相同👩🏿🔬。《新甲骨文編》及其增訂本(將拓本黑白翻轉並去掉與字形無關的部分)💾、《甲骨文字編》(摹寫)皆處理作右从普通的“又”形(如第一形
兩書分別作
、
)🐮,[3]都嫌不夠準確🚮。研究者多已指出🤳🏼,B類形左上角所从係“血”或“衁”形。據以上所述情況𓀖,我改將A類形隸定作“
”,B類形隸定作“
”🛷。
“/
”字之釋🧏🏼♀️,尚無可靠說法。上舉最末一形即《合集》36514(《前》2.38.2)之形出現最早,由於其左上角所从已由“血/衁”形訛近“肉”形🩸,故最初被釋爲“祭”(羅振玉《殷虛書契考釋》第25頁、郭沫若《卜辭通纂》第583片考釋)♻️🫳🏿;从“貝”者,又與所謂“又”形結合被釋爲“得”,或從“持貝以祭”的角度解釋爲“祭”字異體👨🏼🔧。姚孝遂先生已謂“釋‘得’、釋‘祭’均非是”。[4]現所見工具書及有關論著,多直接將兩類形皆釋作“
”,或將“
”類形嚴格隸定爲左上角作近於“山”形之“
”🥄。
本文認爲,“/
”就是賓組卜辭多見🗃、早已認識的“
(徹)”字異體。下引卜辭🧑🏿💼,即或括注“徹”,或直接寫作“徹”。
黃類卜辭“/
”字的用法很固定,多與“示(主)”連文作“
/
示(主)”。[5]由於有關卜辭的釋讀,以往各種工具書和研究者引用往往存在問題👩🏼🦲,都或多或少有不夠準確之處🧚🏻♀️,故其全辭變化雖與本文所論重點之“
/
”字關係不大🧜🏿,亦詳舉如下,並對有關卜辭之意或加以簡略分析👮🏼。
(1)丁巳王卜👧🏿,貞:巫九
,屯(蠢)[6]人方率伐東或(國),東
東侯
人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侯,亡(左)自上下于
(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王
(占)曰🏮:“大吉。”
彡💆🏼。王彝才(在)[□□]宗。 《甲骨綴合彙編》609(《合集》36182+《輯佚》690,李學勤先生綴合[7])
《合補》11235(《甲骨文捃》1624)與此係同時卜同事,其辭殘存“丁巳王或(國),
東
戔人方
”🙎🏿,尚非完全同文。又下引一辭🙆🏼:
(2)己未王卜📳,貞🤞🏻:[巫九
👨👧👧,屯(蠢)人方率伐東]或(國)🍺,
(或“
”)東侯
[人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侯]甾戔人方,亡[(左)自上下于
(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 《輯佚》689
“己未”與第(1)辭“丁巳”間僅隔“戊午”一日,亦係同時爲同事而卜。[8]此版係胛骨左邊緣之殘,僅此一條卜辭,存三行,文字左行🧑🏿,多有缺刻😉。其拓本局部如下圖🚘:
上引釋文,其中缺文係據其行款並參照前引第(1)辭、《合補》11235以及下引第(3)辭🧑🧒🧒、第(6)辭擬補🙍🏻。李學勤先生將其補足爲:“己未王卜貞,[巫九骼🍢,遇夷方伐東]國🫷🏿,
東侯
[夷方🌝,余其从多侯]甾戔(踐)夷方💃🏼,亡[
在
]……”,第2行中沒有較爲關鍵的“妥余一人”一語,[9]恐不妥🤛🏽。按照我的擬補方案,第1行共有9字缺文🗽,第2行共11字缺文🧑🎨,第3行共10字缺文👨👨👧。考慮到第2行缺文中“一”字佔地較小♥︎,再結合其殘斷位置來看,是皆能完全容納下的。由此又可知,第(1)辭的“余其比多侯”🪜⏺,實即“余其比多侯甾戔人方”之省👱♂️🚶♀️。
(3)甲戌王卜,貞👳🏽:巫九??,屯(蠢)盂方率伐西或(國)🧑🏽🚒,
西田
盂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田甾正(征)盂方,亡(左)自上下于
(徹)
《合補》11242(《合集》36181+36523)
又《合集》36532殘存“乙丑王伐西或(國),
余其比多
示😥🏡,余受”😧,從行款推斷其缺文👷🏼♂️,全辭可能亦與此辭大致相同。
上引諸辭中的“”🃏,即卜辭多見的“
”字繁體🔏。裘錫圭先生曾指出🤹🏻♀️,“賓組卜辭屢言‘沚
爯冊
??方’(原注:參看《類纂》1132頁)。‘
’當與‘爯冊
’同義”。[10]關於卜辭“爯冊”與“
”的含義,近年有多篇文章論及,此不能詳述。我大致贊同較晚出的謝明文先生的意見👨🏿🎨,將“
”字看作“从‘??’从‘冊’💅,‘冊’亦聲,它的比較原始的意義就是‘舉冊’”。[11]“
”字之義,研究者公認即“以簡冊報告”🤲🏼。上引第(1)辭中的“東
東侯
人方”部分☁️,其大意謂“東國舉冊于在東之侯報告人方(‘率伐東國’之事)”。“東
東侯
人方”,跟“
羌方,王
”(《合集》27985)亦甚爲相近🅾️,只是後者“
”舉冊以告(羌方之事)的對象是商王,並省略未說出。如將其補全即“
王
羌方”👰🏻,跟“東
東侯
人方”🤾🏼♂️👨👦,二者結構全同。研究者或以爲此辭“
”前之“東”字係衍文,或將其屬上爲讀,恐皆不可從🚆。如第(3)辭那樣僅說“
西田
盂方”者,反應視爲“西
西田
盂方”之承上而省⛅️🏂🏽。李學勤先生將卜辭此類語理解爲“王以冊命告諸侯”“向諸侯宣告某方的罪責”,[12]商王“通告東國諸侯”云云𓀉,[13]恐亦不可從。
上引辭中的“妥(綏)余一人”(後所舉卜辭中亦有兩例殘辭)很難講落實,此姑提出一種可供參考的說法💵🙃。“綏”之常訓爲“安”,但僅用“安”解此辭,嫌不夠貼切🚲。按《尚書》中的“綏”字🌩,前人有解釋爲“告”的✊🏻。如《盤庚中》“我先后綏乃祖乃父”👨🏽⚕️,楊樹達先生云🏊🏻🕦:“綏,告也。《大誥》云:‘義爾邦君,越爾多士、尹氏🧎、御事👦🏿,綏予曰’,此篇下文‘綏爰有衆’✍️,綏皆告也🧑🏿💼。”[14]曾運乾先生進一步解釋說🤞🏻:“綏🦯🫄🏻,安也。引伸之安人以言亦曰綏🚴🏿♂️✭。下文‘綏爰有衆’,即告于有衆也🏋🏿♀️🧄。《大誥》‘綏予曰’🚣🏻♀️,即告予曰也。本文‘綏乃祖乃父’,即告乃祖乃父也。”[15]他們的講法如可靠,則“綏余一人”之“綏”字也可如此理解。“綏余一人”承上文“東國舉冊于在東之侯報告人方(‘率伐東國’之事)”“西國舉冊于在西之田報告盂方(‘率伐西國’之事)”而言,正謂東侯、西田又將此事報告給商王🍈;之所以不用“告”一類字而用所謂“安人以言”之“綏”👸🏼,大概正是因爲東侯、西田在報告敵方來犯之事的同時,又報告自己已有將與之作戰的計劃(即有“安商王以言”之意)✊,故商王遂貞卜是否“比”之征伐人方🤽♀️🔳、盂方。
(4)丁卯王卜,貞:巫九
🤹🏿♀️,余其比多田于多白(伯)正(征)盂方白炎,叀(惠)衣(卒)翼(翌)日步,亡(左)自上下于
(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不
(緩)
(捷)👩👩👧,[
(肩)]告于??(茲)大邑商❄️,亡
(害)才(在)
(憂)🙋♀️。[王
(占)曰]:“引吉。”才(在)十月,遘大丁翼(翌)。 《合集》36511
(5)貞:
巫九
,屯(蠢)
于
(徹)示,余其甾正(征)
余受又=(又又-有祐),不
(緩)
(捷)🧓🏻,
《合集》36515
(6)□
余一人,余[其比]多田甾正(征)盂方🗺,亡(左)自上下于
(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
《合集》36514+36360(宋雅萍先生綴合)[16]
(7)巫九??
朕??(禱)
于
(徹)
□
《合集》39423(《續》6.22.8)
(8)巫九??
(酒)😶🌫️🫃,朕
比多田于
盂方白(伯)
(徹)示受
《合集》36521(《後上》20.9)
相類的“征盂方”殘辭還見於《合集》36510、36512、36513、36517+36927(張宇衛先生綴合[17])等👩🦲。
(9)乙亥王卜眔
方??(敦)
妥(綏)余一人,
自上下于
(徹)
告于大
《合集》36966
(10)眔
妥(綏)余
上下于
(徹)
邑商,亡
(害)
六月。 《合集》36548(《甲編》2700)
(11)□□
正(征)盂[方],上下于
(徹示)受(授)余又(祐)💋💫,[不
(緩)]
(捷),
(肩)[告于大]邑商🥈,
《合補》11240(《懷特》1871)
“/
”形中包含有“示/主”旁,此辭及後引第(17)辭(《合集》36355+36347+36747)的“
”🚶♀️➡️,應皆爲表“
/
示(主)”兩詞,只是沒有如後世“孫=(子孫)”、“?=(?酉-飲酒)”那樣加上合文號或所謂“部分重文號”🧗🏿♂️。不加任何符號而將一個字形當兩個字用的情況,殷墟甲骨文中是頗爲多見的👱🏼,裘錫圭先生論之已詳。[18]
(12)甲午王卜,貞🧑🏽⚖️:(作)余
(酒)0️⃣,朕??(禱)
(迄/訖)余步比侯喜正(征)人方🫲🏼,上下、
(徹)示受(授)余又=(又又-有祐)🕷🤷🏻♂️,不
(緩)
(捷)🧕🏼🚴🏼♀️,
(肩)告于大邑商🆑,亡
(害)才(在)
(憂)⇢🧔🏿♀️。王
(占)曰✌🏼:“吉😲。”才(在)九月。遘上甲
🧑✈️,隹(唯)十祀。
《合集》36482
《合集》36359(《存下》919👨🏻✈️、《旅順博物館所藏甲骨》1962)“乙酉王卜(迄/訖)余步比
受(授)余又(祐),不
⛔,亡(無)
(害)才(在)
(憂)🌖。王[
(占)曰:
]”,《合集》36483“甲午王卜,貞:
(作)余
(酒),朕
余步比侯喜正(征)人方
”▫️,都是同類殘辭。“侯喜”即黃類卜辭數見的“??侯喜”。第(12)辭“上下、
示”舊多連讀💂,此改爲中間標頓號✅,詳見後文所論。
(13)貞:
巫九
🫏💇🏼♀️,
(作)余
(酒)👨🌾,朕??(禱)
甾戔人方,上下于
(徹)示受(授)余又(祐),
于大邑商,亡
(害)才(在)
(憂)👨🦲。
《合集》36507(《甲編》3659)
上引諸辭“作余酒🧏🏻♀️,朕禱迄余步比侯喜征人方……亡害在憂”的斷讀理解✥,除“(憂)”字讀法外🐚,略從黃天樹先生之說🤽🏻。[19]“作余酒”即“爲我作爲酒祭”義,係雙賓語結構🔀,跟卜辭“作余尊”的說法相類。“作余尊”也可變稱“余作尊”,見於以下兩條黃類卜辭👩🏼🚀:
(14)丁丑王卜,貞🍜:巫九
,
(作)余
(尊),
(啟)告獻侯??
《合集》36345(《安明》3026)
(15)乙丑王卜🔄,貞⛓:巫九
🧙🏻,余
(作)
(尊)🦗🧑🏽🚒,
(啟)告侯⛏、田冊??方📅🚄、
方✊🏽、羞方🤫、轡方,余其比侯👰🏼♀️、田甾戔亖(四)丰(邦)方。
《合集》36528反
上兩辭多缺刻橫畫⏱。第(15)辭的“余作尊”意謂“我有受到某人作爲尊進之事”“我被某人有所尊進”🦹🏻♂️🚶🏻♂️,“余”是受事主語👩🏻🏫,其事即“啟”向商王報告侯、田有向他“書面報告”(“冊”)以下四邦之事👊🏻;第(14)辭的“作余尊”則係雙賓語結構🧗🪹,意謂“某人有對我作爲尊進之事”“某人對我有所尊進”,其事亦即下述“啟”向商王報告獻侯??有向他“書面報告”(“”)某事[其事應亦係某方國動向之類;《合集》36508👩👩👦👦、31812的兩條殘辭中,“獻侯??”均與“屯(蠢)人方”見於同辭]🤬。其間層層上報關係,與前述“東國舉冊于東侯報告人方(來犯之事)”、東侯又報告商王,亦頗爲相近🤲🏼。又此兩辭的“
(啟)”✖️,應即下舉黃類卜辭之“啟”:
(16A)乙巳,王貞:啟乎(呼)祝曰:“盂方??人,其出伐屯??高。”其令東?于高,弗每(悔),不(緩)
(捷)🩴。王
(占)曰:“吉。”
(16B)其令東?方,每(悔)。“吉。”才(在)九月。
《合集》36518+存補5.146.1(林宏明先生綴合[20])
(16A)的“祝”⤵️,與“告”義近。[21](14)-(16)幾辭結合來看🧙🏻♀️,“(啟)”“啟”更像是所謂“軍隊的先鋒”義而非具體人名📤。
(17)乙巳王卜♨️✊🏻,貞:侯[
]
白(伯)
眔二
🙍♀️🤐,余其比
甾戔,亡(左)自上下于
(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不
(緩)
(捷)。王
(占)曰🛐:“吉。”才(在)三月,才(在)
彝。 《合集》36355+36347+36747[22]
(18)丁丑王卜,貞:巫九
🦦,
侯
眔二
,余其比
戔⚓️,亡(左)自下上于
受又=(又又-有祐),不
(緩)
(捷)🙎🏼🤞🏻,
(肩)
邑商,亡
(害)才(在)
《合集》36344
此辭確作“下上”而非“上下”🙏,與後舉賓組卜辭同。第(17)辭的“”字殘存下半“口”旁大部及其上“冊”形的右下部分,結合前引諸辭可定🍺。又《合集》36348(北圖2236)“
(上部殘)侯
甾戔,亡
(肩)告于
”,也應是與上舉兩辭大致同文之辭之殘。“
侯
”即
地或
族之“侯”🏄🏻、其私名爲“
”者。這組卜辭的大意,應該也是謂有某人向
侯
書面報告“
伯
”(即“
”方[23]之私名爲“
”之伯)和“二
”的動向💱,商王遂貞卜是否“比”
侯
征伐“
伯
”和“二
”。
此外5️⃣,《合集》36498(《京人》2947)“丁巳王卜人方,余
余又(祐),不
才(在)
(憂)📕。王
(占)
”👩🏿🏫,《合集》36535(《甲編》3690)“辛卯王
方于
余其甾戔
余又(祐),不
(緩)
(捷),
天邑商🐱,亡
(害)
”🧑🏽🎓,應該也都是同類辭例之殘,“余又(祐)”上可補出“上下于
(示)受(授)”或“上下🤹🏿♀️、
(示)受(授)”🏋🏿👳♂️。另外,陝西鳳雛出土的西周甲骨H11:82,有“囟正,亡(左)自[□□□□□],王受(受)又=(又又-有祐)”語,很可能本也是“亡左自上下/下上于
(徹)示”,其殘文位置亦大致相合。可惜“自”下諸字已完全殘去,無從驗證。[24]
二
上舉黃類卜辭多見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句🌱,過去的斷讀理解存在一些錯誤和模糊之處,大概跟舊有釋文多不準確☝🏽、又缺乏對有關辭例變化的全面整理分析有關。此以沈培先生曾說過的一段話作爲代表:
這裏的“亡左自上下于示”很可能跟“不左于下上”是同類的結構🖊,意思是“對於‘自上下于
示’這些神都沒有左”🧍♂️。但是,也有人把“自上下于
示”屬下讀,當作“余受又又”的狀語。這也是值得考慮的意見⚠️。[25]
現在看來,第一,據前引第(5)辭(《合集》36515)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其甾正(征)”,可知後一斷讀法是不行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當連讀、自成一句。第二,據前舉“上下于
(徹)示授余祐”(《合集》36507、《合補》11240)、“上下、
(徹)示授余有祐”(《合集》36482)的辭例,以及卜辭“自”字的下述用法,可知“自”字應連前“亡左”理解,而非“自……于……”連起來理解爲一個神主集合🤜🏻。卜辭同類用法的“自”字🍜,如習見的貞卜有無“來艱自某”之“自”。與此所論更爲切合之例則如:
(19A)貞:?(有)由自示🌡。
(19B)貞🤽🏼♂️:亡由自示。
《合集》9504正+(《醉古集》第197組)
據以上分析,“亡左/自/上下于徹示”的結構係“動詞(“亡”)+賓語(“左”)+介賓結構補語”🤟🏼,“上下于徹示”作“自”的介詞賓語🐃;再聯繫其辭又可只說“上下、(徹)示”[後舉賓組卜辭有“下上、
(徹)示”👜,可知此辭也不會是漏刻“于”字],則“上下”與“徹示”二者只能理解爲並列關係🙀,“于”字係連詞,與前引第(4)辭(《合集》36511)“多田于多伯”之“于”字同。由此可知🪹,很多研究者將“上下/下上、徹示”連讀🧖♂️,理解爲一語,就等於單說的“上下”或“徹示”,如後引朱鳳瀚先生說等🕒,也是不正確的。我們知道🈺,連接兩個名詞或名詞性結構👯♂️、表並列的連接詞“{于}”,兩周金文中多見🍄🟫,其字作“??/雩”,《尚書》中亦多見🙎🏼♀️,其字作“越”🧙🏻♀️。殷墟甲骨文中表並列關係的連詞“于”👨🏻💻,過去多認爲其確切的用例只有前引“多田于多伯”一例(除《合集》36511外,還見於36513;其殘辭又見於36521、36510、37643🧚♂️,但應皆爲同文卜辭👶🏼,從語料角度講確只能看作一例)🎏,有研究者還因此而致疑👤,認爲殷墟甲骨文中並無連詞“{于}”🚴🏽。[26]現在加上“上下于徹示”例🧑🏻🦱,二者互證♒️,殷墟甲骨文“于”字的連詞用法就更加可以肯定下來了。
陳夢家先生曾舉“??其上/??其下”“??其上自且乙/??其下自小乙”等卜辭(見於《合補》10463🔕、《合集》32616,兩版係歷類成套卜骨,前者爲第一卜,後者爲第三卜),謂卜辭“上示”與“下示”“似乎以且乙分上下”;“乙辛卜辭的‘上下于示’,似乎指上下示與
示”;“武丁卜辭的‘下上若’‘下上弗若’似指上天下祇,與此或無關涉”🏖。[27]按他對“上下于
示”的結構的理解是正確的(即將“于”理解爲並列連詞,“上下”與“
示”是並列關係),但將此“上下”說爲“上下示”,以及跟賓組卜辭的“下上”分別理解,則亦皆不確,詳後文👨👨👧。
董珊先生在解釋前舉西周甲骨H11:82之辭時,已引《合集》36511等殷墟卜辭爲說👩🏽⚕️,並將《合集》36511有關部分釋讀爲“亡左自上下于(雩-與)??主🏊🏻♂️,余受有祐”🫧🫲🏿,從本文後引趙平安先生說釋“”爲“??(寧)”,謂“‘上下與??主’是指上下諸神靈及殷人的祖先神”。[28]除“
”字釋讀外,我很贊同他的理解。
三
賓組卜辭中數見“(徹)示”,且同樣多見於與戰爭有關的卜辭🏇🏼,或跟“下上”連言,與黃類卜辭極爲接近。如下所舉。
(20)貞:下上、(徹)示弗其若。十三月💬。 《合集》14269
賓組戰爭卜辭中“下上若✝️,受(授)我又(祐)”“下上弗若,不我其受(授)又(祐)”一類貞卜多見(看《類纂》397-398頁)。與“徹示”連言者又見於:
(21)貞:[□]方出,(勿)自視,下上🕘、
(徹)示
《合集》6804
此辭“示”兩字各種工具書多缺釋🧑🚒。其中“示”字拓本尚完整清晰可辨👩🏿🍼🤾🏼♂️,“
(徹)”字則大半已殘去,僅存“鬲”旁之右下角😝。其辭左行,故“
”形的“丑”旁原應是寫在左半的,可與後引《合集》14270之“
”形對比如下🤽🏼♀️:
《合集》6804
《合集》14270
字形與辭例結合來看,釋“(徹)”可定。“
(勿)自視”的主語即商王(“自視”與“呼令某人視”相對)🙇🏿♀️,省略未說出,全辭與《合集》6098“己卯卜,?,貞:??方出,王自正(征),下上若🍾,[受(授)]我[又(祐)]”甚近👲。“視”即“視戎”(《合集》4892、7384正🧑🏽💼、7744、7745🈯️、9394正等)⛺️、“視方”(《合集》6740-6743、《屯南》2328等)之“視”,“有爲了準備戰鬥而觀察敵軍情況之意”,[29]與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貞卜商王是否“自??(望)”(《合集》7217)🙏、“自??(望)戎”(《合集》7218)🙋🏼♀️,亦可相聯繫印證。
(22A)癸卯卜💇🏿♂️,??,貞:(徹)示畀我方又(祐)#️⃣🥯。
(22B)貞:(徹)[示]不我[其]畀[又(祐)]。
《甲骨綴合集》第337組(《天理》51+263)
(23)貞:(徹)示畀土[方又(祐)]。
《合集》14270
此辭可對比參照💇♀️:
(24)貞:帝不我其畀土方又(祐)🍋。 《合集》40033
這可以看作爲同一事而分別就“帝”與“徹示”選貞,跟後引第(35)辭(《英藏》1286)“帝、示”並列可相聯繫印證。
(25)戊辰卜:王气(迄/訖)以人(獸-狩)💂🏼♀️,若于
(徹)示。 《合集》1023
試對比:
(26)辛卯卜,爭♣️🥷🏼,貞🧛🏼♂️:我(獸-狩)🧘🏻♀️,下乙弗若🤪。
《合集》10608正
(27A)丙寅卜,亘,貞🤰🏼:王多屯,若于下上👰🏻♀️。
(27B)貞⛪️:王多屯😖🎾,若于下乙🫃🏻。 《合集》808正
諸辭結合,可以看出“徹示”也可能跟“下上”構成選貞關係。沈培先生曾說,卜辭“‘若于下上’的意思是‘對于下上善’或‘對于下上有善’”🦚,[30]裘錫圭先生也曾指出,上引《合集》808正“王多屯🎉✍️,若于下上/下乙”中的“‘若’應該是‘被若’的意思”👐🏽,其意可以理解爲“‘王
多屯’這件事,在‘下上/下乙’那裏被‘若’”。[31]第(25)辭之意,可以類推。
“(徹)示”亦見於出組卜辭💁🏼:
(28)奏(???-禱?)亘
[一皀(簋)😊?]👩🏽🔬,
(徹)示不(左)。十三月。 《合集》23431
卜辭就“帝”是否“左(王)”(《合集》14206正、14207正、《英藏》1136等)、“示”是否“左(王)”之貞(《合集》10613正🪰、13697正乙、14888等)亦多見。也有貞卜是否“左于下上”(《合集》809正)、“下上亡左”(《合集》27107)的🃏。
(29)[□]午卜♥︎🫀,出✥,貞:[(作)]
小
,?(有)
(徹)示見,[亡🐽🐖?]大(左)。 《合集》23709(《安明》1297)
(30)[□]巳卜👨👨👦🫰,大,貞:(作)
小
,
(徹)
《合集》23586+《合補》7094+《存補》7.3.1(蔡哲茂👮♂️、蔣玉斌先生綴合)[32]
(31)[□]巳卜🦝,出,貞:[(作)]
[小
]🧝🏿♀️,
(徹)不[其?]見
《合集》23627
此辭“不”兩字本就是連在一起的✉️,中間並無缺文🌔👨🏻✈️。“徹不[其🟪?]見”,與第(29)辭“徹示見”相對👆🏻,“徹”應即指“徹示”✧。此不知是漏刻一“示”字🦂,還是“徹示”或可就簡稱爲“徹”。如果事實是後者,則前論黃類卜辭只用“
”一字者,也有可能不必讀爲“徹示”兩詞。又此兩辭之“見”字,可能即研究者已多有討論的讀爲“現”、義爲“卜兆顯現”之“見”。[33]
四
由上述黃類卜辭“(上下🕍、)/
示”與賓出組卜辭“(下上、)
(徹)示”在辭例上的相似和類組分佈的互補🦵🏼,以及“
/
”跟“
”在字形上的明顯聯繫,容易想到,它們應該表示的就是同一個詞。
就我所見論著看,已經明確將二者加以聯繫認同的,似乎只有趙林先生👳🏿♂️。但其說瑕瑜並見💮,仍未盡是◼️。一方面,他既已明確指出了賓組卜辭的“‘下上徹示’一詞在帝乙、辛卜辭中以‘上下于示(授有佑)’《合》36511、‘二
示(授有佑)’《合》36482’形式出現”(按《合集》36482所謂“二
示”係“上下
示”之誤釋),“武丁時代的下上徹示到了帝乙🫸🏿、辛時代變爲上下
示”👳🏼♀️,這是很正確的🧝♂️。但另一方面🗽,他對所謂“
”“
”“
”諸形關係的解釋又不確。其說略謂,
當係
之省變🚧,而
“所从的貝有可能是鬲形(按謂“
”字所从)的訛化(原括注:比較甲骨文貞字有作鼎形之例),其下的示則係疊加的義符”💡;又謂武丁“卜辭中的‘下上’當係‘下上徹示’之省”、“‘下上徹示’即言名列商王祭典的下下上上的各個神主”云云🤾🏿♂️,[34]亦皆非是➗💆🏿♂️。關於“徹示”的理解問題,詳見後文。
研究者公認☝🏼,賓出組卜辭从“鬲”之“”字🧛🏽,即《說文》“徹”字古文“??”所从,係徹除食器/食物之“徹”的表意初文,或者說係從“徹除食器/食物”角度爲“徹”所造。如羅振玉《增訂殷虛書契考釋》卷中頁71下所言:“此从鬲从又,象手象〈向👃🏿?〉鬲之形,蓋食畢而徹去之。許書之??从攴👩🏻🎤,殆从又之譌矣🙋🏽♀️🧑🏼。卒食之徹👈🏼,乃本義🚵🏻♀️。訓‘通’者,借義也。”雖謂“从又”尚嫌不盡準確,但因古文字中作意符的“又”形與“丑”形常可通作,“??”所从之“攴”又確應係由“又”旁變來🫃🏿,故此點於其說並無太大影響。而此所論“
/
”字,其形从“示”前有“貝”或“血”💇🏼、从“丑”表對“貝”或“血”施加某動作🎻,則顯然應解釋爲“徹去🫷🏼、徹除祭品”(祭品或用血👩🏿🦰,或用貝🆎,都是很常見的)之“徹”的表意字,或者說是從“徹去、徹除祭品”角度爲“徹”所造的異體,而並非如解釋爲“血祭”的研究者那樣理解爲“放置”祭品血,或解釋爲所謂“持貝”祭祀🩴。古書尤其是禮書中此義之“徹”是很常見的,如《周禮·春官·大祝》👩🏼🍼:“既祭,令徹。”賈疏:“大祝命徹祭器🎃🧑🏻🦽➡️,即《詩》云‘諸宰君婦,廢徹不遲’是也。”亦即《儀禮·有司徹》之“徹”。“
”形中所謂“祭品”血/衁,是盛放於器皿之中的🪫,所謂徹去“祭品”血/衁,實亦即徹去“祭器”。此義之“徹”,後來寫作“撤”👳🏽♀️。
近年出現的一版歷二類胛骨中👨🏼🔧,有一個可嚴格隸定作“”之字。其形及辭例如下👩🏽🏭。
拓本
照片
原發表者所作摹本
(32A)丁巳貞🔔:王叀(惠)方伐。
(32B)丁巳貞📏🙋🏻:王比沚戓👨👨👦,下上、受(授)又(祐)👨🏼🦰。三
(32C)弜比,隹(唯)??(憂)😙。
(32D)弜比。 《拾遺》449[35]
此版最初發表時🙆🏿♂️,釋文中“”字摹其原形而未釋🍶,同時又漏釋其後的“受又”兩字🤴🏽。[36]《拾遺》釋文則作“亡寧”兩字(《拾遺》宋鎮豪先生《序》釋文同),即將其右上角之形看作“亡”字🥬。按字形與辭例相結合來看👨🏻⚖️,“
”顯然就是“
”字異體🤹🏿♀️。其“血/衁”旁變作普通的“皿”形⇾,跟卜辭“??(寧)”字所从“血”旁也多變作“皿”形類同🧔🏽♀️。“丑”形變作近於“彐”即“??”形右半者,且其形亦作手指彎曲之形,跟从“丑”一樣,大概皆爲突出表現“手指用力”之意(此隸定作“彐”,也只是權宜的辦法);這部分並位於“血/衁”旁的右上方,對於表現“徹走祭品/祭器”之義來講👆,也是非常切合的。同時,此辭“
”字應與前文所論第(11)、(17)辭兩例“
(徹示/主)”相類🎆,亦係一形而作“徹示/主”兩字用者🕙。
殷墟卜辭不同類組往往分用同一字的不同異體,或者使用有通用關係的不同的字來表示同一詞🏐,現在已經被衆多研究者揭示得非常清楚了。考釋甲骨文字要充分重視卜辭類組差異,盡量聯繫起因類組不同而寫法有別的異體字或通用字,這一觀念,經過衆多研究者的反覆強調與成功實踐👰🏻♀️,現在也可說已深入人心。此處所論👨🏼🔬,可以說又是一組較爲典型的新例子。我們知道,歷類卜辭跟大致同時的賓出組卜辭之間,其大量分用不同字形表同詞的現象,是在所有不同類組卜辭差異間最爲典型突出的🙆🏽♀️。此歷類卜辭僅一見之“(徹)”,正好也作跟賓出組“
”不同而跟黃類“
”爲一字異寫之形,正是聯繫起黃類之字與賓出組之字的關鍵中間環節。另外附帶一提🤰,黃類卜辭也有“
”字✦⛑,跟賓組卜辭一樣皆用爲地名(看《類纂》第354頁),但對此所論並無影響。卜辭用字因其職能不同而導致字形分工不同,其類組分佈的情況亦頗有交錯,其例本多有之,也是我們所熟悉的🚵🏽♀️。
五
下面來看金文中之例。西周早期的我方鼎銘云(《集成》2763):[37]
隹(唯)十月又一月丁亥,我乍(作)(禦)
且(祖)乙🤸🏼♀️、匕(妣)乙、且(祖)己、匕(妣)癸⇒,??(延)礿
(
)二母🤤🚍。咸🙏🏻,
遣祼二
、貝五朋,用乍(作)父己寶
(尊)彝🙃。亞若。
其中“”字原作如下之形:
《集成》2763.1(蓋)
《集成》2763.2(器)
其字與禦祭之“禦”相連,研究者多解釋爲所謂“血祭”🎤。[38]其字或釋爲“主”,[39]或釋爲“寧”🌩,[40]或釋爲从“衁”之字,[41]或釋讀爲“(血)”👩🏻⚕️👩🍼、[42]“
(恤)”等。[43]
其實,“禦”既已爲祭祀名,它跟禦祭對象之間所夾的另一字,並不是必然也只能爲祭祀名、說爲兩個義近動詞連用的。研究者討論此句時舉出以相印證的甲骨金文有關“作禦”的辭例🎛,已經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點。例如,趙平安先生謂此銘“作”字“和‘用作大禦于祖考父母多神’的‘作’相當”🥃,[44]“禦”下爲“于”字;連劭名先生所舉兩條殷墟卜辭,“禦”下又作“自”字↗️:[45]
(33)乙亥卜,??,貞🔬:乍(作)大(禦)自
(甲)。 《合集》14860(《後》下6.12)
(34)辛巳卜,??💂🏻♀️,貞:乍(作)大(禦)自
(甲)🧔🏿。 《合集》1220(《上博》2426.147)
“大(禦)自
(甲)”語歷類卜辭亦多見(看《類纂》第149頁)。凡此皆可說明,將“
”字講成祭祀名,從語法結構上看是並沒有多大必然性或者說唯一性的。
研究者又多已指出,黃類卜辭之“”字(即前文所論我改隸定爲“
”者),應即我方鼎此“
”字之繁構,[46]顯然是很正確的。其字形變化,與殷墟甲骨文“
/柰”字繁簡諸形💇🏻、[47]“
/
”字繁簡諸形[48]的變化,頗可相印證。“
”字既已改釋爲“徹”,施於此銘,也正可謂文從字順。“徹”常訓爲“通”“達”,我方鼎銘之意謂作禦祭通貫於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四位先人。之所以說“作禦徹祖乙、妣乙📆、祖己、妣癸”而不說“作禦于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其間區別應該在於,後者可以是四位祖妣一起作爲禦祭對象、一併祭祀的✶🪧,而前者則是強調從“祖乙”開始“通貫”於四位祖妣,亦即是一個一個連續禦祭、“徹通”其序列的。
殷墟甲骨“”字的省體在西周金文中辭例不同➰,但同釋爲“徹”正好就可以直接講通🧑🏭,大大提高了釋“徹”之說的必然性👰🏻♀️🥿。
六
最後簡略討論“下上/上下”、“徹示”之所指及相關問題💠。
屈萬里先生曾謂卜辭“上下之語”“其義當如《論語》‘告(按當作“禱”)爾於上下神祇’之上下。上謂天神🙋🏿,下謂地祇也”🤽🏼♂️,[49]前引陳夢家說亦謂“下上”“指上天下祇”,這本是舊有一般的認識。[50]此外雖還有不少異說👩🏽🦲🧑🏻🔬,如或以爲“下上”之“上”指“上帝”(“帝者以其高居在天🧑🦳,故又稱上”),“下”指地祇百神;[51]或以爲卜辭“‘上下’主要還是指‘上’,即指上天神祇”,“甲骨文時代🧘🏿,它專指除‘上帝’外的上天百神(可能還包括賓天的祖先)”🏌🏿;[52]或以爲上下即“天地”;[53]或謂“‘上下’是指以上帝爲首的衆神祇,其中包括上帝,包括先王、先世功臣、先人🛼,包括日月🚸、星辰,包括風雲🤽🏽♀️、雷雨,包括后土、四方👩🔧、山川等等神祇🈸,通言‘上下’則泛指一切神祇”,[54]等等。但其間分歧,主要還是關於“帝”是否包括於“下上/上下”之中;[55]在“上下”係就跟“天地”有關的空間關係而言這一點上🤵♀️✥,上舉諸說並無根本分歧。
但是,也有不少研究者將“上下/下上”與卜辭“上示”“下示”聯繫爲說。除了前引陳夢家先生將“上下”解釋爲“上下示”,即“以且乙分上下”的“上示”與“下示”外,又如下舉朱鳳瀚🪽、蕭良瓊先生等🩰。
朱鳳瀚先生認爲👮🏻🎤,“上下”“應是上甲以後的先王”,“上下”“似亦不當如舊說釋爲天神(指上帝等)與地上人神。疑‘上下’是卜辭所見上示(即大示)💨、下示(指中丁以後直系先王)之省稱”;引賓組卜辭“下上徹示”之例,謂:
或單稱♎️,不冠上下(引者按:即如前文所舉僅稱“徹示”諸例)👩🦰。《方言三》:“徹🧘🏽♂️,列也,東齊曰徹。”徹🧛🏿🧑🏼🤝🧑🏼、列上古韻皆在月部🌳🧕🏻,音近🍢。漢代因避武帝諱,稱“徹侯”爲“列侯”(見《後漢書·百官志》)。知徹可訓爲列,即有序列之義。故卜辭“下上徹示”應即下上列示🥋,是指下示、上示列位神主☝🏽。單言“上下”或“下上”亦當是此義。[56]
蕭良瓊先生認爲:
上是從某位祖先開始,順序到某位先王爲止🏙,下是緊接着上面的某位先王,直到時王的父輩🚫。整個的系列是從上到下的順序,但從某王開始稱作下🏂,或下示🧑🏽🍼。“下、上”是將一系列的近祖置於前🤵🏿♂️🏫,遠祖置於後,“下、上”內的世次都是順序的。二者有此區別。無論是前者或後者,“下、上”指的都是祖先,而不是天神地祇🧛🏼。[57]
他們的講法,得到不少研究者的贊同。但據本文前述對“上下于徹示”結構的分析,可知其說實不確。“下上/上下”與“徹示”既然本是並列結構,又有前舉第(27)辭(《合集》808正)“下上”與“下乙”那樣的同版選貞關係,可知“下上/上下”應與商王祖先神無關❄️👨🏼🎨。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卜辭既無“上下示”或“下上示”的說法,又完全不見對“下上”或“上下”的祭祀🐳🌬,[58]這也可作爲“下上/上下”並非商王祖先神之旁證💭。
前引朱鳳瀚先生說對於“徹示”所包範圍的理解(所謂“列位神主”),是有道理的;將“徹”字與“列”字相聯繫,如只看賓出組卜辭的“徹示”,似乎也還說得過去。但在聯繫上黃類卜辭之“/
(徹)”與我方鼎銘之字以後再來看,就亦覺迂曲而無必要了☝️。我方鼎銘之“
(徹)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即作動詞的“
(徹)”其後正接複數神主,則“徹示”之“徹”顯然應與之爲同一詞,只是用法略有不同👨🦼➡️;如統一以其常訓“通”來解釋𓀉🤾🏽♀️,本就都很合適🐐。“徹示”的構詞方式,與後世所云“徹夜”“徹宵”“徹日”等相近🍅,“徹”即“從頭到尾徹通……”之義🚆。“徹夜”即“從傍晚到天明的一通夜”,其餘諸詞之意🍵,可以類推👨🏼🎓。先秦古書中相類的構詞如“徹行”,也可相聯繫理解。《國語·吳語》🏋🏿♂️🕺:“陳士卒,百人以爲徹行✈️,百行🧛♂️。”韋昭注:“以百人通爲一行👨🍳👩🏼⚕️,百行爲萬人,謂之方陳。”“徹行”說法的意義特點,在於強調“貫通爲一行而無斷裂或重複”,亦即行列中人與人之間“連續而又不重複”。倣此理解,“徹示”亦即“徹通”所有在“示”之集合(大示🤾🧑🔧、小示🥳、若干示之類)💚、序列(上示、下示)中之“示”,係強調從上到下“通貫”之集合神主、“成系列”的所有神主。對於商王所尊的所有祖先神來說,“徹示”所包應該中間有略過者(如旁系不重要的先王),但連續無斷裂,沒有被未計入的先人神主隔爲兩個或幾個集合,此即所謂“徹通之示”“徹示”🟪。“徹示”與“下上/上下”合起來🧑🏽💻,就大略相當於周人系統中的“鬼神示”即“人鬼、天神🧨、地祇”🥱,也可以說就是“所有有能力作祟、作祐者”之集合。早期賓組卜辭多分別就“下上”與“徹示”是否“若(王)”“左(王)”“授祐”等貞卜,也有少數“下上、徹示”合貞的;發展到晚期黃類卜辭,則較爲固定地就“上下于徹示”而貞,亦即籠統地泛泛就“所有有能力作祟、作祐者”而貞卜,這樣理解🫃🏿,是很合適的。
除了前文已提到過的“示”是否“左(王)”之貞,賓組卜辭又常貞卜“示若”或“示弗(其)若”,如《合集》150正、5057甲、5096正🏘、6461正反👨🏿⚖️📈、14889正🫱🏿、14890+《英藏》1241等(看《類纂》第131頁)🦹🏻♂️。籠統地單稱“示”,可能泛指所有被承認的商王先人神主。“徹示”的說法特別強調“徹”,可能與之尚有所不同👩👩👧。
賓組卜辭又有“帝示若”一語🦻🏽:
(35)貞:帝、示若今我奏祀。亖(四)月🐌。 《英藏》1286
裘錫圭先生曾指出,殷人對所有直系先王皆可稱“帝”。[59]據此容易想到🦓,似乎“帝示”可以連讀爲一語🫳🏼,指所有直系先王神主的集合🖲。但卜辭“帝示”僅此一見,而且“帝示”如爲集合神主,理應有受祭祀的卜辭,如卜辭多見的集合神主“大示”“小示”“元示”“它示”之類。按賓組卜辭“帝若”或“帝弗若”之類貞卜亦多見(看《類纂》第420頁),此辭“帝示”應如上引釋文那樣頓開看作並列的“帝↗️、示”二者。“帝若、示若”合稱“帝、示若”,與前舉第(20)辭(《合集》14269)“下上、徹示弗其若”,也正可互證🤽🏿♀️🏞。
2017年6月13日初稿
2017年7月17日改定
本文先後蒙單育辰🏄🏽、郭永秉、謝明文、周波等先生提供寶貴意見🫵🏽,謹誌謝忱。
【補記】
本文第四部分所引《拾遺》449中之形,近出《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輯(中華書局⛳️,2018年8月)孫亞冰先生《殷墟卜辭中的冀與冀方》文亦已釋讀爲“徹示”,但對字形的認識與本文所論微有不同,請讀者參看。又本文將此版歸爲歷組二類不確,當從上引孫文歸爲歷組一類(前周忠兵先生亦曾告知此點)🧜🏻♀️。
2018年11月20日
編按⚫️:本文最初發表于《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七輯,補記部分為本次發佈新增👈🏻。
[1] 後舉有此字之辭🎏,除《合集》36181(《甲骨文零拾》92)因其形殘甚且拓本亦不清晰故從略外,其餘諸形均列出。
[2] 此形《甲骨文字編》(李宗焜編著🛐,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3月)第317頁單立爲1031號字頭,不確。
[3] 劉釗、洪颺、張新俊編纂👨🏻🦯➡️🏊🏼♂️:《新甲骨文編》💂🏻👨🏼💻,第16頁“”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劉釗主編👩🏽🦲:《新甲骨文編(增訂本)》,第16頁“
”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上引《甲骨文字編》😓,396-397頁1314號“
”字。
[4] 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撰👩👦:《甲骨文字詁林》💂🏿⚖️,第二冊第1064頁按語,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5月。
[5] 研究者多已指出🍽,“示”“主”本爲一字🏎,屬於早期古文字的“一形多用”現象。殷墟甲骨文中其形尚未分化,如這裏所說黃類卜辭“/
示”之下字,其形大多作中豎兩旁有兩小飾筆之“示”形🧓🏽,也有個別作無兩小飾筆之形者(如後引《合集》36511、36521)🧓,亦即後世“主”形之所自出🤸🏼♀️;後舉賓出組卜辭“
(徹)示”之“示”字,其形則皆作無兩小飾筆之“主”形。它們皆用爲“先人神主”義🧾,其所表之詞與一般所釋“大示”“小示”“示壬”“示癸”等之“示”一樣,皆應爲“主”。參看林澐👳♂️:《古文字轉注舉例》,收入《林澐學術文集》,38-40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12月。方稚松:《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第一章“五種記事刻辭相關字詞匯釋”之“一👑、示”👨🏿,32-44頁,北京:綫裝書局👳,2009年12月👩🏻🦼➡️。爲行文方便,本文仍暫從一般習慣👨🏿⚕️,大多逕作“示”,不再特別指出實應讀“主”此點🧛🏼♀️。
[6] 此及後引卜辭諸“屯(蠢)”字的釋讀從蔣玉斌先生說🧚,見蔣玉斌:《釋甲骨金文的“蠢”》🤹🏻♀️,“出土文獻與學術新知”國際學術研討會暨第四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論文,2015年8月21-22日🦼,吉林大學。
[7] 李學勤:《殷墟甲骨輯佚·序》,段振美、焦智勤、党相魁、党寧編:《殷墟甲骨輯佚——安陽民間藏甲骨》,第3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9月。收入李學勤🚦:《文物中的古文明》🎓,第141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10月🎸。又《殷墟甲骨輯佚》書中焦智勤《概述》🔭,第11頁;正文,第151頁🧑🏿🌾。
[8] 參看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16-17頁😜🫅🏻。收入同作者👳🏼♂️:《通向文明之路》➙,71-72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4月。
[9] 同上注。
[10] 裘錫圭🧑🏿🍳:《說殷墟卜辭的“奠”——試論商人處置服屬者的一種方法》,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第173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
[11] 謝明文:《“”、“
”等字補釋》,中國文字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文字》新三十六期,第102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11年1月🤳。
[12] 李學勤:《論新出現的一片征人方卜辭》,《殷都學刊》2005年第1期,第2頁。收入同作者《文物中的古文明》(改題作《論新出現的一片征夷方卜辭》)🚙,第136頁👩🏻🚀🧑🏿。又此文所舉以爲“‘’的另一寫法”👩🏻🚒、作爲其論述重要根據的《合集》36528所謂“
”字⚅,實應釋讀爲“啟”之異體、繁體(增从“彳”旁),同樣用法的字形又見於《合集》36345(《安明》3026),見後文所舉🐌。裘錫圭先生《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曾引用《合集》36528,已將其字釋爲“
”🕵🏼,見《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第153頁。《甲骨文字編》第812頁2683號已皆收入“
”字下,甚是。《新甲骨文編》(第109頁)將《合集》36528之字單立爲“
”字頭,增訂本(第112頁)已改爲收入“
”字下。
[13] 前引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17頁。《通向文明之路》🥸,第72頁🙆🏿👂🏽。
[14] 楊樹達:《積微居讀書記·尚書說·盤庚中》(《楊樹達文集》16),第1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2月。
[15] 曾運乾:《尚書正讀》,第106頁👨👨👦,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5月。
[16] 宋雅萍🐿:《背甲新綴六十五~六十六則》之第六十五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以下簡稱“先秦史室網站”)2013年12月2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914.html☝🏿。
[17] 張宇衛🧍:《甲骨綴合第八九~九一則》之第九一則,先秦史室網站2012年9月23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714.html☝️🏟。李學勤先生曾引其中《合集》36517殘辭“其正(征)盂方🧑🏼✈️,叀(惠)今”🦤,跟前舉第(4)辭(《合集》36511)相聯繫,認爲兩版是對貞關係👇🏼,解釋說“‘卒翼日’意即到周祭的翼日祀季結束”,“‘惠卒翼日步’是遠期的選擇,而‘惠今……’則是近期的選擇”,見前引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17頁🧑🦽➡️👴🏼;《通向文明之路》,第72頁🎤。本文初稿曾引其說〰️。據綴合後的全辭知係“辛卯”(與第4辭“丁卯”不同)貞“其正(征)盂方叀(惠)今(秋)”云云🍔,與《合集》36517並非對貞關係。此承謝明文先生向我指出💆🏿♀️,謹誌謝忱。
[18] 裘錫圭😩:《甲骨文字考釋(八篇)》之“八🧖🏿、甲骨文中重文和合文重複偏旁的省略”之“(二)合文重複偏旁的省略”,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87-90頁📀;又《甲骨文字考釋(續)》之“四、再談甲骨文中重文的省略”,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192-193頁。
[19] 黃天樹🙎🏽♂️:《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序》👥,收入《黃天樹甲骨金文論集》,第421頁📪,北京🐛:學苑出版社,2014年8月。黃先生認爲,“《合集》36482命辭‘朕??(禱)(气)余步……’至‘……亡(無)
(害)才(在)
’應作一氣讀🍶。卜辭大意是說,在出師之前,商王卜問這次征伐人方的重要軍事行動的吉凶🧑🍳。商王卜問,我祈禱到(迄至)跟侯喜一同征伐人方時😖👨🏫,是否能得到上下神靈的保祐;是否能打敗人方;是否能告知大邑商的國人說‘亡(無)害在
’即‘在卜兆上顯示是無害的’”©️。關於卜辭中“亡(或“有”)害(或“
”)在(或“自”)
(或“??”)”之類“
”(或“??”)字不讀爲“兆”而讀爲“憂”,參看蔣玉斌🫖:《甲骨綴合所得新字新形研究》🚅,《古文字學青年論壇會議論文集》,91-92頁😳,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年11月25-26日👩🏻🚀。
[20] 林宏明:《甲骨新綴第546-549例》之第五四九例,“先秦史室網站”2014年12月10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767.html。
[21] 裘錫圭:《商銅黿銘補釋》🧑🏽🏫,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174-175頁🤤。
[22] 《合集》36355+36347爲李學勤先生所綴(《甲骨綴合彙編》第263組),殷德昭先生和我分別加綴《合集》36747。見殷德昭🥔:《黃組甲骨綴合一則》🏙,及其下“武汶”(蔣玉斌)評論✊,“先秦史室網站”2015年11月13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5779.html。
[23] 地名“”在殷墟卜辭中還見於《合集》27885正。西周金文中亦數見🧙🏼,參看董珊⛽️⛰:《從出土文獻談曾分爲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五輯,157-158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9月。
[24] 仔細觀察此版彩色照片,“自”字所在行之末尚殘存一豎筆之最末端,“自”字下補出“上下/下上”兩字後,此殘形亦正與“于”字相合🤹🏿。見曹瑋編著:《周原甲骨文》🤧,第62頁照片,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2年10月。又參看董珊🧔🏼♀️🤒:《重論鳳雛H11出土的殷末卜甲刻辭》,蔡玫芬、蔡慶良主編:《赫赫宗周——西周文化特展》🍋🟩,第341頁摹本,臺北故宮博物院👨💻,2012年10月。
[25] 沈培☎:《關於殷墟甲骨文中所謂“于”字式被動句》,《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富达集刊2》🌀,第61頁,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4月🫸🏻。此所述有關看法可參看陳昭容:《關於“甲骨文被動式”研究的檢討》,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9頁,臺北: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5月🍃;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第290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8月。
[26] 參看武振玉:《金文“于”並列連詞用法辯正》🛷,《長春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40-42頁。收入同作者《漢語史論》,189-193頁,北京🏄🥺:現代出版社🧝🏿♀️,2014年7月🤽🏿。
[27]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46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1月。
[28] 前引董珊🪲:《重論鳳雛H11出土的殷末卜甲刻辭》,《赫赫宗周——西周文化特展》🏇🏼,341-342頁🧑🏽🦱。另還有不少研究者在引用有關卜辭時☯️🕴🏻,直接在“于”字後括注“與”,不再贅舉👨🏼⚕️☠️。
[29] 裘錫圭:《甲骨文中的見與視》👩🏽🦳,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446頁。
[30] 前引沈培:《關於殷墟甲骨文中所謂“于”字式被動句》,《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富达集刊2》🟰,第54頁。
[31] 裘錫圭:《談談殷墟甲骨卜辭中的“于”》,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544頁。
[32] 蔣玉斌:《甲骨舊綴之新加綴》之第10組👩👦👦,“先秦史室網站”2014年12月24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887html。
[33] 參看沈培👌:《殷卜辭中跟卜兆有關的“見”和“告”》,中國古文字研究會🐮、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66-74頁,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9月。
[34] 趙林✢🕷:《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69-72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
[35] 宋鎮豪🧏🏼♂️🧕🏿、焦智勤🌷、孫亞冰編著:《殷墟甲骨拾遺》🧑🧑🧒,第91頁(彩版)、296頁(拓本)、297頁(摹本)、404頁(釋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1月🚬。
[36] 焦智勤🐟:《殷墟甲骨拾遺(續五)》(第20片),王宇信🤷🏻♀️、宋鎮豪⚃、徐義華主編:《紀念王懿榮發現甲骨文11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9中國福山)》👮♀️,第256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8月🥷🏼。
[37] 李學勤先生定其時代爲“周初成康時”。見李學勤👸🏼:《從亞若方鼎談到我方鼎》,收入同作者《中國古代文明研究》,39-41頁,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另外,單育辰先生認爲此器器主應爲“”(他釋此字爲“發”),很可能是正確的,此姑從舊名。見單育辰:《我方鼎新詁》🦨,《考古與文物(2007-先秦考古)》,216-218頁。有關此器的出土流傳、真僞之辨、舊有銘文研究情況等🙇🏿,此文收集羅列頗全,請讀者參看,此不再贅述👁🗨。
[38] 李學勤、王宇信:《周原卜辭選釋》,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249頁,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12月🩹。李學勤🛌🏻:《古文字學初階》🐎⏯,第41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5月。連劭名:《再論甲骨刻辭中的血祭》,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第32頁,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9月👆🏿。張秀華:《西周金文六種禮制研究》,第34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吳振武教授),2010年6月。馮時👍🏿:《我方鼎銘文與西周喪奠禮》🎂,《考古學報》2013年第2期🤟🏿,第188頁♻。
[39] 陳漢平🔙:《屠龍絕緒》✴️,259-260頁,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10月。
[40] 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收入同作者《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1-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0月。
[41] 宋華強:《西周金文札記二則》之“一📀、釋我方鼎銘文的‘’”👋🏻,武漢大學簡帛研究富达主辦:《簡帛》第十輯👷🏽♂️,1-2頁🛎𓀄,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5月🚴🏻。以上所述諸家說🧝🏻♀️,又參看鄔可晶:《釋青銅器銘文中處於自名位置的“衁”🛌🏿、“盟”等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60頁腳注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另陳秉新🐁、李立芳先生也曾據裘錫圭先生說認爲黃類卜辭之“
”字當隸定爲从“衁”,謂“是血祭之衁的專字🍪。上下于衁示🤌🏻,是衁祭、示祭上下示的倒文”。見陳秉新🤾🏽♀️、李立芳✋🏽:《出土夷族史料輯考》,第42、44頁🫶🏻,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
[42] 前引單育辰:《我方鼎新詁》。
[43] 張桂光主編👩🏽🔬、秦曉華副主編:《商周金文摹釋總集》,第二冊第414頁💁🏿♀️,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3月。
[44] 前引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第3頁。按其所引即西周中期的作冊嗌卣(《集成》5427),其銘原爲“用乍(作)大
(禦)于氒(厥)且(祖)匕(妣)、父母、多申(神)”。
[45] 連劭名👨🦼➡️🛀🏿:《〈我簋〉銘文新考》,《殷都學刊》1987年第1期🈺,7-8頁。
[46]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第13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又前引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
[47] 參看王子楊🚐:《甲骨文字形類組差異現象研究》,32-33頁🧔🏼♂️,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10月。
[48] 參見前引《甲骨文字編》👟,394-396頁🌖💇🏽♀️。
[49] 屈萬里:《殷虛文字甲編考釋》↔️,第155頁562號👩🏽⚕️,收爲《屈萬里先生全集》第六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6月🛌。裘錫圭先生也曾說,“甲骨卜辭和金文、《詩》🧔🏻♂️、《書》多以‘上下’稱‘上下之神’(即天神地祇)”。見裘錫圭:《史牆盤銘解釋》,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2頁。
[50] 此外,陳夢家先生又曾說,“‘上’指上帝神明先祖,‘下’或指地祇”🫶🏼,又將“先祖”亦包括於“上”之中🥀。見前引《殷虛卜辭綜述》🔟,第538頁🏊。
[51] 胡厚宣:《殷代之天神崇拜》,《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1944年成都齊魯大學國學研究所石印本。收入《甲骨文研究資料彙編》,第9冊第292頁、295頁,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6月。
[52] 周言🧑🏿🦰:《説“上下”——商周巫覡社會説的文字學質疑》🥅,《史學月刊》1997年第1期,9-13頁。
[53] 連劭名🛌🏻:《論帝與上下》,《周易研究》2004年第1期🚴🏽🪪,32-39頁😇。
[54] 新亭:《大克鼎的“逸于上下”及其意義》🧑🏿,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富达網站2013年1月10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022🫱🏻。
[55] “帝”是否被包括於“下上/上下”之中,據現有材料似尚難斷定。在賓組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就相類之事分別貞卜“帝若”與“下上若”,或“帝授我祐”與“下上若,授我祐”者,皆極爲多見💃🏻,據此似乎“帝”與“下上”是對立的(參看前引周言:《説“上下”——商周巫覡社會説的文字學質疑》);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其實又並沒有看到過同版爲同事而分別就“帝”與“下上”貞卜、兩者相對立的(即如前舉《合集》808正“下上”與“下乙”那樣的關係)。由此🛍,如將“帝”說爲“下上/上下”中地位最高者🌙,也是說得過去的🍮,與上述情況並無根本矛盾。研究者所舉唯一的“帝”與“下上”相對立之例,是《合集》14222正丙的“貞:隹(唯)帝肇王疾”(《合集》14222正乙“帝肇王疾。”)🕴,與《合集》14222正甲的“貞:不隹(唯)下上肇王疾”。按此三版係遙綴,後《合集》14222正甲被重新綴合(《合集》14222正甲+《合集》13702+《合補》4703+《合集》2521正甲、正乙+《乙補》5656,下引《醉古集》第305則)😢,林宏明先生已據此指出《合集》14222之乙、丙兩版與甲版遙綴乃是誤綴🈹,它們本非同一版(林宏明:《醉古集——甲骨的綴合與研究》🕑,第176頁,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重綴後的《合集》14222正甲所在龜版上,只有“[隹(唯)]下上肇王疾”與“(不)隹(唯)多匕(妣)肇王疾”之辭的對立。
[56] 朱鳳瀚:《商人諸神之權能與其類型》,吳榮曾主編:《盡心集:張政烺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65-66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11月。
[57] 蕭良瓊🤸🏿♀️🧘🏿♀️:《“下、上”考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17-20頁。
[58] 卜辭亦無對“徹示”的祭祀,故《商代史》卷八《商代宗教祭祀》(常玉芝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10月)一書完全沒有涉及對“下上/上下”“徹示”的討論。
[59] 裘錫圭♔:《“花東子卜辭”和“子組卜辭”中指稱武丁的“丁”可能應該讀爲“帝”》,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522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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